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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復學 輔導之鑑定安置工作,特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 學輔導辦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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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應將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學生列為 中輟生,進行通報並積極輔導復學,如學生因家庭、行為或學校因素 不願返校就讀者。學校應立即召開鑑定安置會議,邀請學生家長、導 師與教務、訓導及輔導等三處主任、家長會代表與中輟學生安置輔導 機構輔導人員進行鑑定安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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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學校鑑定安置會議決議安置方式,如有爭議,由本府邀請相關單位 及輔導人員進行鑑定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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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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