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10877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 總則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
    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三、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
    ,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分別辦理。
四、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與日常評量,其內容應兼顧認知
    、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五、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
    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 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
      量之。
 (二)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 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七)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
      告評量之。
 (八)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
      量之。
 (九)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十)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一) 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
        與比較。
 (十二) 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 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評量之。
 (十四)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五) 其他。
六、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
    、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 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如附件)
 (二) 一般學科:下列各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如附件)
貳 綜合表現成績之評量
七、綜合表現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
    別予以加減:
 (一)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1.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2.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3.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4.無故曠課者,每節減○‧五分。
      5.集會 (包括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其他等) 無故缺席者,每
        滿四次減一分。
      6.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 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班級同學自評
      互評結果,予以加減,上下以五分為限。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
        三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四) 依團體活動之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
      生自治會活動、學校例行活動等參與情形,而予以加減,惟上下以
      五分為限。
 (五) 依校外特殊表現情形而予加分,其標準由學校自定,並由學生綜合
      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而予以決定,惟
      最高以十分為限。
      學校應組成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查前項各款加減分,
      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
      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實施、
      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
      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錄。
八、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
    會議決。
參 一般學科成績之評量
九、一般學科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 國文。
 (二) 英語。
 (三) 數學。
 (四) 認識臺灣 (社會篇)。
 (五) 認識臺灣 (歷史篇)。
 (六) 認識臺灣 (地理篇)。
 (七) 公民與道德。
 (八) 歷史。
 (九) 地理。
 (十) 生物。
 (十一) 理化。
 (十二) 地球科學。
 (十三) 健康教育。
十、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評量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三次定期
      評量,每次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
      十五。日常評量則由教師依日常表現予以評定,占該科成績百分之
      二十五。
 (二) 三年級第二學期,定期評量僅辦理二次,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
      七十五,日常評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肆 藝能學科成績之評量
十一、藝能學科成績之評量,依下列各科辦理:
   (一) 家政與生活科技。
   (二) 電腦。
   (三) 體育。
   (四) 音樂。
   (五) 美術。
   (六) 童軍教育。
   (七) 鄉土藝術活動。
十二、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評量
        。
   (二) 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
        發展狀況,擇項辦理。
   (三) 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
        以評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伍 成績評量結果之處理
十三、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
      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
        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十四、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處主辦;
      綜合表現則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適用原相
      關表格。
十五、評量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1.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
          丙等以上並經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2.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 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如無法達到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標準,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
        意後,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十六、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綜合表
      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等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
      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
      提出積極建議。學生定期評量及日常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六
      十分者,學校需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陸 附則
十七、選修科目成績之評量,視其性質屬藝能學科或一般學科者,分別依
      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十八、為因應實際需要,各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
      規定。
      有關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府訂定之
      。
十九、本要點自公佈日起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