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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委外辦理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097009126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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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民間經營方式辦理所屬學校之午餐,期以專業服務供應學生均衡膳食,並簡化學校行政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委託經營之範圍如下︰
(一)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二)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及廚餘處理。
(三)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備之維護、管理、使用等。
三、廠商經學校委託辦理學校午餐業務,其所製作之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不得對外販售。
四、經營廠商之資格如下︰
(一)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為即食餐食製造業或餐館業。
(二)提供勞務專任技術人員(含營養師、鍋爐技術士、廚師)等之證明。
五、廠商應依學校規劃之食譜內容提供午餐,除經校方同意變更者外,不
    得任意更改設計。
六、廠商除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外,並應加強要求廚工烹調
    衛生習慣,以確保師生之衛生安全,若因而造成師生中毒或意外事件
    ,廠商應負全責。
七、受委託之廠商所任用之廚工,得以學校原有之優良廚工優先任用,不足額時廠商可另僱用人員,惟廚工有不適任情形時,校方應通知廠商解僱,並另聘之。
八、學校之廚房設備、器具,除學校原有及教育處適時向上級爭取經費補助添購外,廠商所增購部份,產權歸其所有者外,如有損壞且未達使用年限,應由廠商負責修復或視比例由學校配合部份經費更新。
九、廠商除應配合本府衛生局、教育處抽查(檢)外,並應接受學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如有缺失,應立即確實改善。
十、學校得依規定向參加師生收取午餐費、燃料費及基本費,廠商依合約
    規定檢據向校方請款。
十一、學校午餐有意採行委外方式辦理,應將實施計畫、評選辦法、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契約書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九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取得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辦理招標前不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辦理招標前不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採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辦理招標前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十二、學校午餐委外辦理若符合「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學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四條等相關規定,經公開評選為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三、學校亦得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依適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關於招標文件規格、資格評審標準及契約之訂定,學校應本於權責,視個案實際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三十六、三十七、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九十四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相關規定,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投標須知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十四、學校與廠商應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合約以一年為原則,於履約期滿前一個月得視機關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考評優良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與原廠商辦理議價,得以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並於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載明,且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十五、本原則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