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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八五教四字第九九一八四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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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加強教科用書之研究發展,提升教科用書之品質,並提供國民小學 新課程審定本教科用書出版單位試教之機會,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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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原則: (一) 每一出版單位所出版之每一科目在本縣至多以二校參與為原則。 (二) 每一試教學校以接受一個出版單位,一個科目教科用書試教為原則 。 (三) 學校及教師應本自願原則參與試教。 (四) 學校參與試教時,應與家長充分溝通,取得共識。 (五) 參與試教之教材並非學校未來選用教科用時之必然版本。 (六) 出版單位儘量不必要作全冊全學年之教學。 (七) 試教與其有關之活動,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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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一) 教科用書出版單位如欲進行試教,應將試教計畫及教材於每年五、 十月底前送達試教學校,計畫內容應包含左列項目: (1) 試教教材之科目。 (2) 試教目的。 (3) 試教時間及期間。 (4) 試教年級及對象。 (5) 試教所需之學校行政配合。 (6) 經費預算。 (7) 其他。 (二) 學校依前款項目進行審查後,應將該試教計畫併同審查表 (如附表 ) 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函送本府教育局核備。 (三) 試教完成後,如有試教成果報告書,未經試教學校及教師同意,不 得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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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 試教學校使用出版單位提供之試教經費,其支應方式如左: (一) 以支付學校統籌運用為原則。 (二) 以代收代付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 (三) 每一年級、每一學期之試教費用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四) 試教經費項目,應依現行會計科目、標準及程序支用之。 (五) 參與試教人員參加出版單位或其所委託學術單位舉辦之研習、觀摩 活動,旅運費由出版單位支應。 (六) 參與試教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支領非學校發給之任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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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一) 本補充規定奉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 本補充規定未盡事宜,依照部頒「國民小學新課程審定本教科用書 試教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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