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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物品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098014884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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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學生健康飲食習性並顧及學生實際需求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得販賣物品如後:

(一)文具、學用品:僅限於教學或作業有關之物品,其他不得販賣。
(二)新鮮麵包:為優良廠商所供應(優良廠商名單以宜蘭縣衛生局最新評鑑公佈之名單為主),並限當天出廠。
(三)校園食品〈麵包、餅干、米製品〉:需具備營養標示,每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五0大卡以下;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40%,且油、糖個別所佔之熱量亦不得超過總熱量之30%,學校應於開學後十五日內將供應廠商名單送教育處核備,並副知衛生局(衛生局得不定時前往稽查)。
(四)點心類(米食類、麵食類):需具備營養標示,每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五0大卡以下。

(五)飲品:
1.純果〈蔬菜〉汁:指符合國家標準CNS2377之100%純天然果汁、100%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100%純天然蔬果汁規格者。
2.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冷藏供飲用之乳品並合於CNS3056之鮮乳定義者。
3.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供飲用之乳品,並合於CNS13292之保久乳定義者。
4.礦泉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並符合國家標準CNS12700之包裝礦泉水規格者。但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
5.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CNS11140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量在2.6%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30%者。
6.優酪乳:指符合國家標準CNS3058之濃稠發酵乳或凝態發酵乳之規格,非脂肪乳固形物類〈MSNF〉含量達8%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30%者。
7.包裝飲用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符合國家標準CNS12852之包裝飲用水規格者,但不包括礦泉水及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碳酸飲料水類產品。

(六)代訂之餐盒:應依「國民中小學外訂餐盒衛生管理要點」規定,採用最新公佈之優良廠商供應餐盒(其廠商名單應於開學後十五日內報送教育處並副知衛生局列管)。
三、上述販售之食品,必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且參加商業公會之廠商使得提供貨源。
四、各類食品飲料所存之保溫、冷藏、冷凍設備,均應加裝溫度計,其保有溫度分別為保溫65℃以上或冷藏7℃以下,冷凍零下18℃以下為限。
五、各校應本於營養及教育理念,權衡實際需要選擇販賣,並鼓勵學生多
    喝白開水。
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相關人員如違反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成績考核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七、輔導考核方式:
(一)成立本縣校園合作社輔導考核小組,每學年不定期考核轄內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校園食品情形。
(二)考核期程:每學年。

(三)考核項目:依據校園食品規範執行情形-檢核表(附件二十三)所列項目逐項檢查,並於兩週內追蹤改善結果。

八、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校數成績等級:

1.特優:考核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之學校,取三所。

2.優等:考核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之學校,取三所。

3.甲等:考核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之學校。

4.乙等:考核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之學校。

5.丙等:考核成績在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之學校。

6.丁等:考核成績五十分以下之學校。

(二)人員獎懲員額:
1.特優:督辦及主辦人員四人(含校長)核予嘉獎貳次,餘協辦人員列入平時考核之參據。
2.優等:督辦及主辦人員四人(含校長)核予嘉獎壹次,餘協辦人員列入平時考核之參據。
3.乙等:列為重點輔導學校。
4.丙等:其督辦及主辦人員各申誡乙次。

5.丁等:其督辦及主辦人員各記過乙次,有關過失人員各申誡乙次。
九、校園合作社輔導考核小組執行輔導考核工作,工作成效良好圓滿達成任務,由本府專案敘獎每人嘉獎貳次,以獎其辛勞。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