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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喪亡互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八○府教體字第19116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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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揮教育人員互助精神,並對喪亡教
    職員工遺屬同申慰藉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職員工喪亡互助,以本縣各國民中小學為參加單位,各校一律參加
    。
三、教職員工喪亡互助之學校教職員工,以編制內現職人員為對象 (含懸
    缺代課教師) 。
四、凡參加喪亡互助之學校,有教職員工喪亡時,所有參加互助學校教職
   員每人致送互助金壹幣二○元,工友每人一○元。
五、參加互助學校人員 (以下簡稱互肋人) ,因退休 (資遣) 或調離本縣
    所屬各國民中小學,應自退休 (資遣) 、離職之日起退出互助。
六、互助人因停職、休職、免職、應徵入營服役保留底缺暨留職停薪人員
    應即停止互助。復職時即恢復生效。
七、互助人喪亡時,其喪亡互助金,由其公、勞保保險卡登記之受益人領
    受之。
八、喪亡互助金不得讓與、提供擔保或作為其他之處分,應悉數轉交受益
    人。
九、互助人喪亡時,其服務學校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喪亡申
    報表,並檢具死亡證明書影印本,備文逕送本函轉各參加之學校致送
    互助金。
十、參加互助之各校接到本府公文後,於文到第一次發薪時代收互助金,
    並由學校匯撥至喪亡互助人服務學校。
十一、喪亡互助人服務學校收齊各校所致送之互助金後,由該校校長代表
      轉送。受益人應備領據,連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具領。
十二、喪亡互助人服務學校,於受益人具領互助金後一週內,填報各校致
      互助金統計表送本府備查。
十三、本要點經全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會議通過並呈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