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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聯繫特殊教育各相關行政單值及組織 ,建立完善支援系統,使特殊教育工作確實有效推動,依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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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之組織,包括本府教有局、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 障礙教有專業團隊等組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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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援系統聯繫方式: (一) 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二) 各組成單位聯繫方式,除定期或不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書、電 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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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援系統運作方式: (一) 本府應定期邀集各組成單位,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聯繫會報,規 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二) 各組織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關 組織參與,研訂各項計劃、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三) 本府應將特教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適時傳達特殊教 育及身心障礙福利訊息與動態。 (四) 本府應輔導各級學校與衛生醫療單位,以專業團隊合作服務方式進 行專案計畫,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有關復健與諮詢服務。 (五) 本府應輔導各級學校與社政、勞政單位合作、進行學生之職業技能 訓練及就業輔導,以習得一技之長,並獲得就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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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所需經費,由本府按計畫內容及實際需要 編列預算辦理,不足部份由本府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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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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