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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聯繫及運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特教字第102007127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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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聯繫特殊教育各相關行政單值及組織
    ,建立完善支援系統,使特殊教育工作確實有效推動,依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之組織,包括本府教有局、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
    障礙教有專業團隊等組成單位。
三、支援系統聯繫方式:
 (一) 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二) 各組成單位聯繫方式,除定期或不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書、電
      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四、支援系統運作方式:
 (一) 本府應定期邀集各組成單位,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聯繫會報,規
      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二) 各組織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關
      組織參與,研訂各項計劃、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三) 本府應將特教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適時傳達特殊教
      育及身心障礙福利訊息與動態。
 (四) 本府應輔導各級學校與衛生醫療單位,以專業團隊合作服務方式進
      行專案計畫,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有關復健與諮詢服務。
 (五) 本府應輔導各級學校與社政、勞政單位合作、進行學生之職業技能
      訓練及就業輔導,以習得一技之長,並獲得就業安置。
五、推動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所需經費,由本府按計畫內容及實際需要
    編列預算辦理,不足部份由本府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之。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