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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庶務性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九十府教國字第125390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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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稱本府) 為使所屬各級學校庶務性業務推行更有績
    效,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特
    訂定本要點。
二、為調整活化學校教職員工角色職能及人力運用,以提高教學與服務品
    質,並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帶動社會競爭力,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
    。
三、本要點所指學校庶務性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 校內事務性或服務性的工作 (如學校水電、資訊、事務機器設備經
      常性維護) 。
 (二) 校舍設備保全。
 (三) 校園環境清潔、草坪修整、綠美化等工作。
四、本要點辦理方式如下:
 (一) 各校依據本要點推動學校庶務性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其相對節餘
      之人力,除特殊因素報經核准外,應一律凍結,遇缺不補,以充做
      業務外包之經費。
 (二) 本要點之推動,採循序漸進為原則,並以工友、技工、警衛工作為
      優先試辦對象,各校如有相關人員離退或出缺時,得優先向本府申
      請辦理。
五、受委託對象應為領有政府許可,合法經營之相關業者。
六、各校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公開辦理委託管理
    、勞務採購等作業,並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或外包契約。
七、各校應於預知校內工友、技工、警衛人員離退或出缺前,向本府提出
    申請,並以該離退、出缺職凍結人員之年薪資作為財源,透列年度預
    算程序辦理。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