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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本府各單位、所屬各機關學校、 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人員及一般縣民積極進修資訊 課程,並頒發參訓人員研習結業證書,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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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一) 本府年度計畫所舉辦之各項資訊教育訓練,其課程總時數達十五小 時 (含) 以上者。 (二) 經專案簽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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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 各機關學校法定編制人員、約聘 (僱) 人員及臨時人員。 (二) 一般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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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發證書標準: (一) 需通過測驗始能完成結訓之課程,其測驗總成績達七十分 (含) 以 上者。 (二) 無需測驗之課程,其出席研習時間達總授課時數五分之四 (含) 以 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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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發證書內容: (一) 證書格式依本府形象識別系統應用手冊之規定印製。 (二) 證書至少應記載以下事項: 1.學員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研習名稱。 3.研習日期。 4.研習時數。 5.證書字號及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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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書經核發後,如發現內容有誤,需於七天內檢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及原發證書向本府申請更正,逾期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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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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