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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避免水道加蓋有礙水道防衛,暨維護 本縣優美水景,爰依水利法第七十二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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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水道,係指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之水道,即 指江、河、川、溪、運河、減河等水流經過之地域;亦包括農田水利 會所屬灌概及排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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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加蓋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臺灣省宜蘭農田水利會 受理申請使用水利構造物處理要點規定向該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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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蓋:
(一) 供農機通行,加蓋長度六公尺以下者。
(二) 建築基地非加蓋無法通行,加蓋長度不超過六公尺者。
(三)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四) 依已規劃完竣之雨水下水道計畫興建工程。
(五) 其他特殊情形者。
宜蘭農田水利會受理前項第 (五) 款申請時,應邀請本府及相關單位
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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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函頒前業已核准加蓋者,得依原核准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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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本要點者依水利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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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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