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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 (二)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研商九十一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工作檢討案第二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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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查對象: (一)社會福利機構(提供庇護及安置服務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身 心障礙者之機構) (二)醫院 (三)政府機關 (四)鐵路車站、客運車站 (五)圖書館 (六)集會場 (七)殯儀館 (八)展覽館(場) (九)公共廁所(與機關合併者併入機關清查) (十)體育館(學校內體育館併入學校專案) (十一)電影院、演藝場所 (十二)國際觀光飯店 (十三)郵局、電信局(民營電信業者之直營門市除外)、銀行、合作社 、市場、百貨公司 (十四)衛生所 (十五)集合住宅(每幢五○戶以上或六層以上) (十六)學校(縣立國中小另有專案,不列入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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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單位:由社會處、建設處成員分三組,每組二名。 組 別 清查區域 第一組 礁溪、頭城、壯圍、員山、五結 第二組 宜蘭、大同、冬山、三星 第三組 羅東、蘇澳、南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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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內容: (一)彙整列管清冊。 (二)現場作業: 1.填具檢查紀錄表。(如附表) 2.數位照相紀錄。 (三)檔案整理、報表彙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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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期限:配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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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 費:由本項工作執行業務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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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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