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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清查工作執行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字第1070015879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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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
(二)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研商九十一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工作檢討案第二次會議決議。
二、清查對象:
(一)社會福利機構(提供庇護及安置服務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身
      心障礙者之機構)
(二)醫院
(三)政府機關
(四)鐵路車站、客運車站
(五)圖書館
(六)集會場
(七)殯儀館
(八)展覽館(場)
(九)公共廁所(與機關合併者併入機關清查)
(十)體育館(學校內體育館併入學校專案)
(十一)電影院、演藝場所
(十二)國際觀光飯店
(十三)郵局、電信局(民營電信業者之直營門市除外)、銀行、合作社
        、市場、百貨公司
(十四)衛生所
(十五)集合住宅(每幢五○戶以上或六層以上)
(十六)學校(縣立國中小另有專案,不列入本計畫)
三、清查單位:由社會處、建設處成員分三組,每組二名。
    組  別    清查區域
    第一組    礁溪、頭城、壯圍、員山、五結
    第二組    宜蘭、大同、冬山、三星
    第三組    羅東、蘇澳、南澳
四、工作內容:
(一)彙整列管清冊。
(二)現場作業:
      1.填具檢查紀錄表。(如附表)
      2.數位照相紀錄。
(三)檔案整理、報表彙製。
五、辦理期限:配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期程辦理。
六、經 費:由本項工作執行業務費支應。
七、本計畫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