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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1060012903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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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依據:為執行本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措施,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訂定本計畫

二、執行對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分類及清查順序如下:
A類、公共集會類:
A-1: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2: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類:商業類
B-2: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4:國際觀光旅館(飯店)、一般旅館。
D類:休閒、文教類
D-2: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類:宗教、殯葬類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
F-1: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F-2: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類:辦公、服務類
G-1: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3、公共廁所。
4、便利商店。
H類:住宿類
H-1: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類:危險物品類
I:加油(氣)站
 

三、執行順序:
(一)清查工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既有公共建築
      物之適用範圍。」全面清查。
(二)分類分區改善順序:
1、A類、B類、F類座落於宜蘭市、羅東鎮、礁溪鄉及各重點風景區之公共建築物為第一階段執行對象。
2、A類、B類、F類、G類座落於其他鄉、鎮之公共建築物為第二階段執行對象。
3、E類、G類座落於全縣之公共建築物為第三階段執行對象。
4、D類、H類座落於全縣之公共建築物為第四階段執行對象。
(三)分期改善順序:
1、公共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後取得建造執照者,經清查未符規
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改善項目簡易者」(如:1、聽視覺警視設備。2、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標誌。3、停車位未設於便捷處所、寬度不足三三○公分、及未設停車位標誌等),限於二個月內完成改善,並提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改善項目非簡易者」限於一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書送本府審查後,限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善,並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
2、公共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經清查未符規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改善項目簡易者(如:1、聽視覺警視設備。2、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標誌。3、停車位未設於便捷處所、寬度不足三三○公分、及未設停車位標誌等),限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善後,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改善項目非簡易者」限於一個月內提改善計畫書(含替代改善計畫書)送本府審查後,並限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善後,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
3、依據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府「宜蘭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十三次會議紀錄決議,改善期限通案展延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改善完成並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但其改善項目涉及無障礙廁所及昇降設施部分,應提分期改善計畫送審通過後展延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並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
4、加油站:「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展延於102年8月31日前報府審查,並限於102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另未提改善計畫書直接改善者,應限於前開期限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完工報告書」未依上開規定期限提報者,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
5、便利商店:免提「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應於 102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惟「完工報告書」未依上開規定期限提報本府審查,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
6、超級市場:應於102年9月30日前提「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報府審查,並限於102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改善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未依上開規定期限經本府審查者,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
 7、客房數達50間以上之一般旅館:應於104年04月30日前提報「無障礙 設施改善計畫書」送本府審查,並限於6個月內改善完成,提報「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改善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未依規定期限經本府審查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
 

四、執行方式:
 (一)清查: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清查工
       作執行計畫辦理。
 (二)通知改善:清查未符規定者,函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改善。
 (三)提報改善計畫書:
    1、改善項目簡易者,可免提改善計畫書。
    2、改善項目非簡易者,由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委託專業人員提出無障礙設施改善計
       畫送本府提報「宜蘭縣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得視
       需要至現場勘查。
    3、改善計畫書經審查不合格者須重新提報,至合格為止。
 (四)改善設施施作: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進行改善工程。
 (五)提報改善報告書:
    1、由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委託專業人員提出無障礙設施改善報告書,送本府提報
      「宜蘭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得視需要至現場
       勘查。
    2、改善報告書經審查不合格者須重新提報,至合格為止。
 (六)列管抽查:由本府建設處將全部案件列管,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