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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本府為有效管理與執行土地改良案,以改善農業耕作環境、提升土地 利用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土地改良係指建築基地改良、農地改良及其他用地開發行 為之土地改良。。 三、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改良,依「台灣省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二條」及本要點規定,向宜蘭縣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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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應依左列規定提出申請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 (申請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 、地址,並述 明土地改良原因及地點 (如附件一) 。 二、申請地點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騰本。 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都市計畫外地區免附) 。 四、土地改良計畫書,內容包括: (一) 現況說明:申請地點位置、使用現況、附近相關設施、並附位置圖 、現況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比例、範圍包括四周距離一百五 十公尺以上地區,並應標註高程) 。 (二) 土地改良計畫:是否挖填土方、填方土石來源及挖方土石棄置地點 :並應敘明施工工法、挖填土方量、施工所需相關設施及工程概算 等。 (三) 土地改良設施詳細施工圖 (如坡坎、給、排水溝等) 。 (四) 預定開、竣工日期。 (五) 需土或棄土運輸之管制計畫,及污染防治計畫 (需檢附運輸路線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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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土地改良申辦流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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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土地改良依填方及挖方之管制: 一、填方–土地改良計畫應經許可填入適宜農作之土壤 (依審查流程,由 農業局於復勘合格後發給證明。前開填土料原以縣內土方為原則) 。 二、挖方–經核准挖掘土石者,應依工法循序開挖,並確依土地改良計畫 執行棄土運輸 (申請人應檢附棄置場所棄土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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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土地改良施工檢驗及查核 一、抽驗方式由本府於工程施工中隨時抽驗。 二、土地改良施工中經抽驗發現與原核准之計畫書圖不符即督促改善。情 形嚴重者 (如盜砂、或填置廢棄土) 由本府撤銷土地改良許可,並依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辦理。 三、土地改良工程依核准書圖施工報驗、竣工後經相關單位 (糧食局、本 府農業局、建設局 (水利、建設) 、農田水利會) 會同檢驗合格者, 本府於五日內核發改良完工證明及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 (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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