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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臨時接用水、電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八七府建管字第102319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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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基於水、電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民生所必需,特依台
    海省政府八五年九月二十日府達四字第 166010 號函訂定本處理要點
    。
二、適用對象: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以前已存在之既有建築物,並符
    合左列條件者:
 (一) 建築物高度在三層以下,且最大基層面積未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者
      。
 (二) 僅供住宅用途使用。
 (三) 無佔用公地或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之情事者。
三、申請接用臨時水、電應切結左列事項:
 (一) 基於解決日常生活之迫切需要申請核准接用臨時水、電,但明瞭建
      物不視同合法建築物。
 (二) 違建處理仍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如因公共建設之所需,建築物願無條件配合拆除,並負一切
      法律責任。
四、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照片向所轄之鄉鎮市公所申
    請,經各鄉鎮公所審核合格後,核發臨時接用水、電同意函,由住戶
    逕向臺灣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接用臨時水、電。
五、依照本本要點申請臨時接用水、電者,如因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
    強制斷水、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六、各鎮市公所應按月將核可之文件造冊送本府備查。
七、本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公佈實施,實施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