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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內(除都市計畫商業區外)申請新設加油(氣)站附帶條件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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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地面臨道路部分,各面均應設置「綠化分隔島」作緩和綠帶,淨寬
    為二、五公尺,設置長度除必要車道出入口外,應達臨接道路長度二
    分之一以上,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起算三十公分;其餘臨境界線處亦
    應設置綠帶,綠帶之淨寬為一、五公尺以上,花台高度不得超過基地
    面起算六十公分,且其種植綠籬高度不得低於一公尺。但基地依「台
    灣省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設置加油站審查要點」規定設
    置五公尺隔離綠帶,其面積若已大於本規定應設置之綠帶面積者、得
    免再留設,否則應予補足,但若申請基地條件特殊,經本府審查同意
    ,得以臨接道路總長度二分之一計算檢討。
貳、綠化分隔島及綠帶應同時利用喬木、灌木予以綠美化,綠化分隔島內
    喬木依該分隔島長度每四公尺一棵,不足四公尺部份以一棵計,米徑
    為四公分至六公分;而綠帶應種植矮灌木或植草皮。
參、加油站建築物應自計畫道路邊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
肆、除加油島外,站屋應採斜屋頂,斜率不得小於百分之二十五,覆蓋率
    不得小於二分之一。
伍、加油站基地周圍不得構築圍牆。
陸、本附帶條件事項,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併案納入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