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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強化建管及公共工程等業務之執法以貫徹依法
行政、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特設置宜蘭縣政府建設局法律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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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功能如左:
(一)研議有關本局局務會議提交法令適用疑議案。
(二)研議有關民眾陳情、請願、訴願案件適用法令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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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由建設局長兼任主任委員,並由其指派建設局同仁一人兼任執行祕書,執行主任
委員交辦事宜。另置委員五至八人,由建設局長就左列人員擇適當人選敦請縣長遴派
(聘) 之:
(一)現任國內大專院校建築、工程、法律等相關科系講師以上教師。
(二)執業律師。
(三)本局課長級以上同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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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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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結論得供建設局同仁業務執行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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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皆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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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之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按「宜蘭縣政府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出席、鐘點費支給
標準表」規定,支領相關出席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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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