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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加強執行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執行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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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行政院頒「如何消除影響治安之
    重要因素」,特設宜蘭縣政府加強舞廳 (場) 、酒家、酒吧 (廊) 、
    特種咖啡、茶室、觀光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執行會報 (以下
    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 有關管理執行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 有關督促執行對各該行業之普查、資料蒐集及執行成效檢討。
 (三) 有關督促成立聯合查報小組貫徹執行,各該行業違規事項之處理分
      工、協調與聯繫事項。
 (四)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未經營利事業登記或違規營業或逃漏稅捐者。
 (五)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違反建築物使用及消防設施不合規定,有影響公
      共安全之虞者。
 (六)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者。
 (七)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
 (八) 有關督促執行查核於住宅區違法經營,有危害公共安寧之虞者。
 (九) 有關本會報執行任務所需人力、經費籌措之研擬與建議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由本府建設局局長
    兼任,委員六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二) 本縣衛生局局長
 (三) 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 本縣警察局局長
 (五) 本縣社會科科長
 (六) 本府計畫室主任
四、本會報置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工商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報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建設局工商課有關人員
    派兼之。
五、本會報每兩週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執行秘書召集之。
六、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