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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核監督所轄機關及各鄉(鎮、市)
公所採購事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採購稽核小組
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設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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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稽核轄內作業異常之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二)監督轄內機關辦理採購。但不處理機關及廠商間採購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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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均由首長指定人員兼任之。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秘書處採購科科長兼任,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
常事務。本小組稽核委員,由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熟諳政府採購法令
人員派兼之,並得聘請本府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
任,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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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之情形,或異常採購案件有實地專案稽
核監督之必要者,召集人得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稽核或
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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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需要舉行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之委員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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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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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或辦理稽核,得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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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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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相關人員除專案敘獎外,得由本府通知其所屬機關納入年終考績
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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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