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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稽字第1070157656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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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核監督所轄機關及各鄉(鎮、市)
    公所採購事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採購稽核小組
    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設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稽核轄內作業異常之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二)監督轄內機關辦理採購。但不處理機關及廠商間採購之爭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均由首長指定人員兼任之。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秘書處採購科科長兼任,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
    常事務。本小組稽核委員,由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熟諳政府採購法令
    人員派兼之,並得聘請本府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
    任,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聘之。
四、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之情形,或異常採購案件有實地專案稽
    核監督之必要者,召集人得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稽核或
    監督。
五、本小組視需要舉行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之委員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七、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或辦理稽核,得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相關人員除專案敘獎外,得由本府通知其所屬機關納入年終考績
    參考。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