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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40065008B 令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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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協助其解決其生
活困境並加強其心理輔導,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社會局。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本縣之本國人民或居住於本縣外籍、大陸及港澳人士,符合家庭
    暴力防治法所稱被害人身分。
二、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 列管之輔導對
    象。
第 4 條
家庭暴力被害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受有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
法申請補助。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其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相關醫療自付費用,每人每
    次以新台幣三千元為上限;未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中央健康保
    險局給付之標準補助其診療費用;每案每年以補助三次為限。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 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 相關福利機構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每案次最高補助新
      台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心理治療
      或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個案,並應檢據報銷。
三、律師費用補助:每案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包括律師諮詢、出庭
    、閱卷、撰狀等) ,但僅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次最高新台幣八千元,
    每案以一次為限。
四、緊急生活補助金補助:依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核發,申請以
    一次為限,每案最高補助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第 6 條
補助之申請,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依下
列規定向防治中心提出:
一、醫療費用補助: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驗傷診斷書影
    本、警政單位受 (處) 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 (通報) 表影本及收
    據正本,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驗傷診斷
    書或精神科醫師鑑定書影本、申請家庭暴力被害人心理復健費用紀錄
    摘要表、警政單位受 (處) 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 (通報) 表影本
    及收據正本,按季提出。
三、律師費用補助: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
    判決書或起訴書影本及收據正本、於接獲判決書或起訴書後三個月內
    提出。
四、緊急生活補助金補助: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社工員
    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驗傷診斷書或精神科醫師鑑定書影本、警政單
    位受 (處) 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 (通報) 表影本,於事實發生後
    三個月內提出。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項目係繼續性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
知本中心停止補助。
第 8 條
申請人如以不實資料或其他虛偽詐欺等不正方式取得補助者,除撤銷其資
格,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