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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30002514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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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防治服務組、醫療服務組、教育輔導組及就業輔導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㈠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重要措施之彙編及處理事項。

㈡召開工作會議及協調會議。

㈢協調聯繫各單位推展防治工作。

㈣舉辦防治工作之研習、座談及觀摩。

㈤辦理防治工作之宣導、專業人員訓練。

㈥統籌全縣防治案件資料之建檔與管理。

㈦辦理文件之收發、分配、管制、研考、檔案及文書處理事項。

㈧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㈠設置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㈡設置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及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

㈢協助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㈣辦理被害人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㈤建立防治工作處理程序。

㈥辦理陪同被害人出庭偵查或審判業務。

㈦辦理社工人員及保育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在職教育。

㈧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

三、防治服務組:

㈠辦理被害人緊急救援、偵訊、護送驗傷及協助取得證據。

㈡辦理保護令聲請及執行。

㈢協調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調查及蒐證事項。

㈣研擬被害人安全維護工作事項及協調推動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㈤規劃安全及防治訓練事項。

㈥辦理防治問題相關之研究、分析事項。

㈦蒐集並統計有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相關資料。

㈧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㈨其他有關防治服務事項。

四、醫療服務組:

㈠協調責任醫院成立醫療小組。

㈡協助被害人二十四小時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㈢協助被害人身心治療。

㈣辦理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規劃,追蹤轉介相關事宜。

㈤建構醫療服務網絡。

㈥辦理有關防治工作之衛生教育宣導事宜。

㈦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之在職教育。

㈧其他有關醫療服務事項。

五、教育輔導組:

㈠規劃辦理縣屬學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㈡辦理本縣各級學校師生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事件處理及通報宣導研習。

㈢結合所屬學校及社會團體,加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㈣培訓推廣教育之師資及種子教師,協助各校推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㈤督導考核縣屬學校執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之工作成效。

㈥其他有關教育單位防治事項。

六、就業輔導組:

㈠規劃及辦理被害人與相對人職業訓練、就業輔導、促進就業及創業相關工作事項。

㈡結合本縣職業團體,加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㈢建立被害人與相對人相關就業工作處理程序。

㈣開發被害人與相對人就業機會,並協助其穩定就業。

㈤針對年度被害人與相對人就業困難,規劃在地化之輔導機制與開發相關資源,提升其就業成功率。

㈥其他有關就業輔導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承主任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秘書四人,由教育處處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勞工處處長兼任;置組長六人,組員七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擔(兼)任之。

第 4 條

本中心每半年邀集社政、教育、衛生、警察、新聞及司法、檢察等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機關 (機構) 代表與會。

第 5 條

本中心為因應業務專業整合需要,得特約其他相關專業人員配合本中心執行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所列兼任人員及員額,比照任務編組方式處理。

第 7 條

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申請中央專款補助。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