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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武荖坑風景區管理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宜字第106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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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加強武荖坑風景區 (以下簡
    稱本區) 旅遊安全維護、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及遊客服務等
    工作,以提昇本區遊憩品質及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執行是指本區既有設施、設備和物品,無論自營或出
    租經營,均應接受本所監督及輔導之行政管理和清潔維護費收費管理
    執行。
三、管理執行
 (一) 一般管理:
      1.露營或炊事者應至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及繳費後,在指定地點搭帳
        或炊事。
      2.租、借用露營和炊事以外之場地,應行文本所洽辦或至本所駐區
        管理中心辦理登記或繳費後,始准使用。
      3.租、借用設施、設備和物品應愛惜使用,遺失或毀損應負責理賠
        。
      4.區內任何設施及設備禁止變更使用;欲張貼海報、圖記、懸掛旗
        幟及裝接電源者,應向本所駐區管理中心登記核准。
      5.為維護浴廁整潔,禁止在浴廁內洗滌炊具、菜餚,並應節約用電
        、用水。
      6.為維護營區安寧區內嚴禁違反公序良俗等違法行為;並不得大聲
        喧嘩及使用大音量音響設備。
      7.區內夜間燈火管制;開關燈時間視季節、天候實際情況而定。
 (二) 陸域管理
      1.各型車輛均應停放於停車場,並應依序停放,不得阻礙通道及停
        放於禁止停車線上;車輛除公務車外非經許可不得駛入園區內。
      2.草坪上禁止搭棚、野炊、烤肉及其它妨礙遊客遊憩安全之活動。
      3.區內不得燃放鞭炮、煙火,不得任意架柴生火、營火、炊事、烤
        肉應在規定區域內使用,並應維護營區內清潔。
      4.禁止進入設置禁制(警告)標誌及未開發之荒蕪林地區域,以策安
       全,並應珍惜園區週遭動植物及維護保育自然生態。
 (三) 水域管理
      1.溪川地嚴禁露營、炊事、越野行車等損害溪床之活動;水深及水
        流湍急處禁止嬉水。
      2.溪川內嚴禁污染水質、破壞生態之違法行為。
 (四)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之。
 (六) 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