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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體適能健身中心使用管理暨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167984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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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立體育場體適能健身中心 (下稱為本場地) ,為提昇健身中心使用
效能,依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場地未辦理各項活動及比賽時,開放各機關團體及一般民眾訓練及健身
,並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 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五時至十時,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至二十二時,週
      一休館,並得視使用人數及季節,調整開放時間。
 (二) 其他時間視需要開放供各機關、團體申請使用。
第 4 條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5 條
本場地使用資格如下:
 (一) 年滿十四歲,無不良嗜好,身心健康之民眾,方可進入使用。
 (二) 各級機關學校必須具文申請,經宜蘭縣立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
      核准後,方可進入使用,且應自行派專人擔任指導。
第 6 條
入場及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 使用者須憑身分證或駕照辦理登記後始得使用。
 (二) 使用者須穿著運動服裝及攜帶大運動毛巾,個人所需用具應自備。
 (三) 各項費用繳交後,一概不予退還,各機關 (單位) 、學校及學員不
      得異議。
 (四) 入場者應將更換之衣物置於衣物櫃內,私人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遺
      失自行負責,本場不負賠償責任。
 (五) 心臟病、高血壓、酗酒或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報名參加或進入,違
      反本規定致發生意外,本場不負賠償責任。
 (六) 入場者不得任意喧嘩、損壞物品,如有毀損者,需照價賠償;情節
      重大者,依法究辦。
 (七) 入場者,應由管理人員或教練指導方可使用各項器材。
 (八) 入場者應遵守器材使用規定,如不按照指導或說明使用而發生意外
      ,本場不負賠償之責。
 (九) 本場地全面禁食、吸煙、吃檳榔及攜帶寵物進入,並嚴禁穿著皮鞋
      、高跟鞋及釘鞋者進入場內。
 (十) 如有違規及不聽從管理人員規勸禁止進入者,得停止其一個月之借
      用權利。
第 7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