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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契稅及娛樂稅工作經費核支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09901001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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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求各鄉 (鎮、市) 公所協辦契稅及娛樂稅工作經費標準劃一,並提
    高稅務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協辦稅務工作經費標準
 (一) 契稅按年度實徵數 (參酌上年度決算收入實現數編列) 以百分之一
      核計。
 (二) 娛樂稅按年度實徵數 (參酌上年度決算收入實現數編列) 以百分之
      二核計。
      前項協辦經費係最高基準,應審酌本身財力核實列支;未滿一、○
      ○○元者,得於一、○○○元範圍內編列,年度進行中得視實徵情
      形,辦理追加減預算支應。
三、應發協辦經費項目及範圍
 (一) 業務經費:用以支付所需文具、紙張、表冊印刷、整理銷號、加班
      、誤餐、郵電、汽油、機車維謢費、臨時員薪津、差旅費及其他有
      關辦理各該稅目必需之費用。
 (二) 輔導申報、催報、查報、收件、造單、發單、催繳、退稅、取證經
      費。 (依實際完成件數計列金額)
      前項費用基準由各鄉 (鎮、市) 公所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標準支
      應,並依各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分別歸納其用途別編
      列預算。
四、本要點未明列事項,均參照「宜蘭縣各鄉 (鎮、市) 公所協辦稅務工
    作連繫及經費核撥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修正部分自九十一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