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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求各鄉 (鎮、市) 公所協辦契稅及娛樂稅工作經費標準劃一,並提 高稅務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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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辦稅務工作經費標準 (一) 契稅按年度實徵數 (參酌上年度決算收入實現數編列) 以百分之一 核計。 (二) 娛樂稅按年度實徵數 (參酌上年度決算收入實現數編列) 以百分之 二核計。 前項協辦經費係最高基準,應審酌本身財力核實列支;未滿一、○ ○○元者,得於一、○○○元範圍內編列,年度進行中得視實徵情 形,辦理追加減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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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發協辦經費項目及範圍 (一) 業務經費:用以支付所需文具、紙張、表冊印刷、整理銷號、加班 、誤餐、郵電、汽油、機車維謢費、臨時員薪津、差旅費及其他有 關辦理各該稅目必需之費用。 (二) 輔導申報、催報、查報、收件、造單、發單、催繳、退稅、取證經 費。 (依實際完成件數計列金額) 前項費用基準由各鄉 (鎮、市) 公所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標準支 應,並依各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分別歸納其用途別編 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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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未明列事項,均參照「宜蘭縣各鄉 (鎮、市) 公所協辦稅務工 作連繫及經費核撥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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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修正部分自九十一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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