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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行政罰鍰收繳及清理改善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規字第111016510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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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管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辦理行政
    罰鍰之收繳清理,特訂定本改善要點。
    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辦理欠稅罰鍰及本府警察局辦理交通違規罰鍰,
    不適用本要點。
二、各單位對所核定處分之罰鍰案件應辦事項如下:
(一)經簽奉核准後至歲入管理系統開立繳款書,罰鍰繳納時,應切實核對無誤後登記銷
    號。
(二)各單位每月五日前,應至歲入管理系統執行下列事項:
  1.列印「行政罰鍰未送達清冊」(如附表一),為再送達。
  2.列印「行政罰鍰未繳納待執行清冊」(如附表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
    下簡稱執行署各分署)。
(三)經執行署各分署發給之執行(債權)憑證(以下簡稱債證)正本,應交由出納單位送公庫
    保管,各單位留存影本備查。
(四)各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至歲入管理系統列印行政罰鍰已移送逾特定期間未結案件
    再查調清冊(如附表三)、債權憑證準備再移送清冊(如附表四),請財稅局提供義務人
    之財產、所得資料後,簽報各單位主管,倘清冊內容有所得或可供執行之財產,經各
    單位評估具執行實益,應儘速函送執行署各分署續予或再予執行。
(五)移送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案件,其執行之罰鍰收入,應即解繳縣庫,移送時各單位
    以本府名義具名,同時註明該案之原核定罰鍰項目、年度及金額,以利收繳列帳。
三、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至歲入管理系統列印債權憑證與交付保管品核對清冊(如附
    表五),與送公庫保管之債證案件數進行核對勾稽,如有不符,應即查明妥處。
四、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列印當年度行政罰鍰收繳情形明細表(如附表六)、以
    前年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收繳情形明細表(如附表七)等送財稅局備查。清理比率
    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查明原因,並研提改善措施一併彙報。
    財稅局彙整後,召開檢討會議,並應派員實地抽核後續執行情形。
五、各單位對於義務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者,得依其
    書面申請(格式如附件)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酌情核准分期繳納。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五十九期,並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一個月繳納完畢
    ;每一期為一個月。
    罰鍰金額未滿二十萬元且核准分期繳納期數未逾六期者,逕由各單位主管核定;逾
    上述金額或分期繳納期數者,應經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之長官核定。
    各單位得依業務特性,報經本府同意後,另訂分期繳納作業規範。但不得違反行政
    執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其任一期應納數額未如期繳納,就未納餘額視為全部到期,移
    送強制執行。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循其他規定、程序取得執行名義者,準用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
    、第四款、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