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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之分配,除依財政部訂頒「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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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部分配之獎勵金,分配縣長及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召集人之比率各為百分之二.五,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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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獲分配之獎勵金依第二點分配後,提撥各查緝單位之分配比例如下:
㈠查獲單位(指直接及協助參與查緝行動之單位)分配百分之六十。
㈡承辦單位(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單位)分配百分之二十。
㈢保管處置單位(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單位)分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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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查獲單位之獎勵金,依其參與行動之主、協辦情形分配如下:
㈠主辦單位(指財政稅務局)自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如有其他單位人員協助者,分配協助單位(指財政稅務局以外本府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各單位)二成,分配主辦單位八成。
㈡協助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移送主辦單位處理者,分配協助單位八成,分配主辦單位二成。
㈢主辦單位會同協助單位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分配協助單位四成,分配主辦單位六成。
㈣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助單位者,以獎勵金全額分配主辦單位。
㈤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有二以上之協助單位者,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其應得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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