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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有非 公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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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申請本縣縣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符合本縣 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租用本縣縣有基地之承租人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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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承租本縣縣有基地,符合本縣縣有基地租賃契約約定者,得申 請核發本縣縣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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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租賃契約影本。 (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者免附)。 (四)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五)切結書。(如附件三、四) (六)改建、修建、增建及新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本縣縣有基地為空地時,免附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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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核發本縣縣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本府財政稅務局受理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現場勘查。
(三)經審核同意核發者,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送請縣議會同意並報
行政院核准後,由本府財政處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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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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