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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考核積點計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080817B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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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宜蘭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 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考核標準如下:
一、 業者通報管理機關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依各該目
     之規定核給積點:
 (一) 發現箱涵、管涵或人孔等結構物,有影響安全或排水之破損、脫節
      情形,每處核給積點一點。
 (二) 發現箱涵或管涵內有淤泥深度達十五公分以上,每五十公尺核給積
      點一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三) 發現不明纜線暫掛於雨水下水道內,每一百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
      滿一百公尺以一百公尺計。
 (四) 發現阻礙排水原因且非業者所造成者,每處核給積點二點。
 (五) 在經營區內經管理機關抽查,業者全年檢視、通報確實無遺漏者,
      核給積點五點。
二、 經管理機關查核,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除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外,依各該目之規定核減積點:
 (一) 暫掛纜線有妨礙排水之虞,核減積點一點。
 (二) 用餘纜線或線架等設施物留置於雨水下水道內,每處核減積點三點
      。
 (三) 在業者排定檢視期間內有不明纜線在其經營區內暫掛而未據實通報
      ,每一百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一百公尺以一百公尺計。
 (四) 暫掛纜線未依規定位置設置,每二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二十
      公尺以二十公尺計。
 (五) 纜線垂落懸空二公分以上,每十公尺核減積點一點,未滿十公尺以
      十公尺計。
 (六) 暫掛纜線未緊貼壁體釘掛而懸空二公分以上,每五公尺核減積點一
      點,未滿五公尺以五公尺計。
 (七) 暫掛纜線橫越箱涵、管涵或人孔等,每處核減積點五點。
 (八) 暫掛纜線未依規定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每五十公尺核減積點
      一點。
 (九) 未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期限將每月檢視時程表送管理機關,
      每逾一日核減積點二點。
 (十) 違反本自治條例及其發布之命令,經通知改正,未依限改正或改正
      未完竣者,核減積點一點。
前項核給積點不得與核減積點相互抵銷。其有嚴重妨礙排水情形者,依下
水道法予以告發、取締或移送法辦。
第 3 條
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考核等級如下:
一、全年核給積點在十點以上且無核減積點紀錄者為甲等。
二、無第二條第二項情形,全年累計積點為負數者為乙等。
三、全年核減積點在十五點以下者為丙等。
四、全年核減積點在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或有造成豪雨積水者為丁等
    。
五、全年積點計算結果,非屬以上各款者不評列等級,次年使用費依本自
    治條例第七條計算。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