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
第二十九條 |
各類建物主要構造定義:
一、鋼筋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筋,澆置混凝土,牆壁無承載垂直荷重,屋
頂為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而其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
,樑版大部分為鋼筋混凝
土,屋頂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或山形木屋架。
三、磚造:柱、牆使用磚造,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為木造或竹造屋架。
四、木造:柱、樑、牆壁使用木材,屋頂為木造。木材使用檜木中材以上之材
質者為一級木。使用細根、連根者為二級木。(使用雲杉、鐵杉者亦可歸
類於二級木)。
五、磚木混合造:柱、樑、牆壁及屋架混合使用磚造或木材。
六、竹造:柱、樑、牆壁使用竹材,屋頂大部分為竹造。
七、石造:柱、牆壁使用石塊,樑大部分木造,屋頂大部分為木造或竹造屋
架。
八、混凝土加強卵石造:柱、牆壁使用卵石,用混凝土砌成,樑大部分木造
,屋頂為木造或竹造屋架。
九、土磚造:柱使用土磚或紅磚砌成,牆壁使用土磚,屋頂為木造或竹造屋
架。
十、輕量鐵骨造:柱及樑使用輕槽型等,單位重為四○KG/M以下規格鐵
材之建物,其屋頂大部分為山形鐵造屋架。
十一、中重量鐵骨造:柱及樑使用H型等鐵材組成,單位重介於四一KG/M
至一○○KG/M規格鐵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分為山形鐵造屋架。
十二、重量鐵骨造:柱及樑使用H型鐵材等,單位重為一○一KG/M以上規
格鐵材組成之建物,屋頂為山形鐵造屋架。
十三、鐵骨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鐵骨為主筋,內覆鋼筋混凝土之房屋,其牆
壁之床版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十四、簡陋磚造:構造與磚造同,但構造簡陋,外牆使用磚造。
十五、簡陋石造:構造與石造同,但構造簡陋。
十六、簡陋木造:構造與木造同,但構造簡陋。
十七、竹木混合造:柱、樑、牆壁及屋架混合使用竹或木造。
十八、磚竹混合造:柱、樑、牆壁及屋架混合使用磚造或竹造。 |
第 30 條 |
(刪除) |
第 31 條 |
附屬雜項構造物重建單價如下:
一、棚架類:
(一)有牆部分且高度一公尺以上並為磚、水泥牆造者適用壁體材料夾板、
膠板部分之單價詳附表三。
(二)無牆部分(高度未達一公尺視同無牆),其單價詳附表四。
二、庭院或路面:
(一)水泥地面:每平方公尺三百八十九元。
(二)柏油路面:每平方公尺三百一十四元。
(三)舖紅磚:每平方公尺二百五十六元。
三、各用水標的之深水井,其標準詳附表五,所列井徑,以內徑為標準;而一
吋至十六吋之單價以塑膠管為準,若遇鐵管以上材質之水井,其單價應再
加一成二計算。
四、灌溉用PVC管,其標準詳附表六。
(一)本單價為明管未含埋設費用。
(二)埋設暗管加計一百二十元/M,(含回填料價格,面層如為PC或A
C應另計)。
五、化糞池:
(一)十人份﹙0.8m×1.1m×1m﹚每座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八元。
(二)二十人份﹙1.6m×1.1m×1m﹚每座一萬七千五十六元。
(三)三十人份﹙2.4m×1.1m×1m﹚每座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元。
(四)四十人份﹙3.2m×1.1m×1m﹚每座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元。
(五)五十人份﹙4.0m×1.1m×1m﹚每座二萬五千五百八十四元。
(六)五十人份以上者,每立方公尺以五千四百三十七元計算。
六、圍牆重建單價表(元/平方公尺),其標準詳附表七。
(一)圍牆造價=長度×高度(公尺)×單位面積造價(元/平方公尺)。
(二)單位面積造價=構造金額+粉刷金額+加強柱金額+其他金額。 |
第三十二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