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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擅自建造補辦建築執照申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200124520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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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為處理建築物擅自建造申請補辦執照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應符合建築法、都市計劃法、區
域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核發建築執照。
擅自建造者,仍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處分。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文件。
二  建築物之各向立面及屋頂平台照片。
第 4 條
建築物經補辦手續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應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工
、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但結構體已建造完成之部分,經檢具專業公會或
團體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證明安全無虞者,免申報勘驗。
前項專業公會或團體係指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或
經政府核准立案,其組織章程中規定有鑑定業務項目之專業團體,其出具
之安全鑑定報告書應含無輻射鋼筋及氯離子符合規定之證明事項。
建築物已完工者,其申報開工時免附施工計劃書及施工告示牌照片。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