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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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 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 二、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砂、湧泉、溫泉或岩石層,開挖地下室確有困 難者。 三、建築物辦理增建或變更使用,需增設防空避難設備者。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施工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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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而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 用地周圍八百公尺半徑範圍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 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且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十 五公尺者;基地應留設騎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深度 、寬度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六輛以下者 。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四、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車輛無法通行者。 五、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者。 六、其他經認定不宜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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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原有建築物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建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三 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申請繳納代金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所占樓地板 面積,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並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檢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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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申請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 代金總額=【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建築執照掛號 日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x建築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x防空避難設備 面積(平方公尺)。 二、停車空間: 代金總額=【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建築執照掛號 日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x建築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x二十五x車位 數。 三、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 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代金總額+停車空間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 備及停車空間代金總額比照前二款規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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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申請繳納代金,應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向宜蘭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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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申請人繳交之代金,應納入本府停車場作業基金統籌應用於集中興建或購 置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等相關用途。但基金未成立前暫納入本府公務 預算,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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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依前條興建完成或購置之停車空間,其所有權登記為宜蘭縣所有,並由本 府核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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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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