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所轄各機關學校對小額之採購能 優先由原住民廠商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
|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金額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
|
四、具體作法: (一) 原住民廠商名冊 (附表一) 由本府民政局調查後登錄於本府網站, 以供各機關學校辦理小額採購參考。 (二) 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度結束填列統計表 (附表二) 報本府民政局備 查,並由本府填列彙整表 (附表三) 依相闕規定辦理。
|
|
五、獎勵方法:各機關學校每年度小額採購金額由原住民廠商辦理者佔全 部小額採購金額比率達下列標準時予以獎勵: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分別給予嘉 獎二次、記功一次、記功二次之獎勵。 (二)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其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分別給予嘉 獎一次、嘉獎二次、記功一次之獎勵。 (三) 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其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分別給予嘉 獎一次、嘉獎二次之獎勵。
|
|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