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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依據: (一)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二) 財政部七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三四三七九號函。 (三) 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十日台 (84) 內民字第八四八七七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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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名登記條件: (一) 申請更名登記之土地 (指非農業用地) ,或房屋係於八十四年九月 一日前取得並自始至今為供該寺廟、教堂使用。 (二) 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土地或房屋,其所有權人為擬申請更名寺廟、 教堂之關係人 (信徒、住持、管理人等) 。 (三) 申請更名登記之土地或房屋前曾辦理買賣移轉登記而非自始即為現 登記名義人所有;即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人 (自然人) 前取得土地 或房屋之原因為『買賣』。 (四) 該土地或房屋以自然人名義購買之資金,係該寺廟、教堂所支付, 有公開文件紀錄或相關証明文件可資證明。 (五) 申請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所有之農牧用地,如於農業發展條例修 正公布施行前 (即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前) 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 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土地得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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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送表件: (一) 調查清冊 (如附件) 。 (二) 買賣契約 (賣渡證) 影印本、信徒大會紀錄影印本、帳簿影印本或 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之一: 1.買賣契約 (賣渡証) :記載為寺廟教當名義購買而非私人名義購 買者。 2.信徒大會紀錄:當時召開信徒大會決議購買該不動產之紀錄。 3.帳簿:當時寺廟教堂帳簿記載支付該不動產價款者。 4.不動產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切結書:不動產所有權人或其法定繼 承人尚存並出具切結書,載明該不動產並非私人所有而同意更名 登記為寺廟教堂所有者。 5.其他足資証明文件者 (如法院判決確定書…等) 。 (三) 寺廟、教堂登記表 (或法人登記證) 影印本。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建築改良物謄本正本。 (五) 不動產所有權人或法定繼承人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 (六) 其他個案表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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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 申請程序:寺廟、教堂如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者,由各級宗教主管 機關核發證明書。 1.縣政府主管部分,請檢送前項應備表件向該寺廟、教堂所在地之 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擬具意見轉報縣政府審查核發 證明書後憑向地政機關辦理。 2.內政部主管部分,申該宗教團體逕向內政部申請核發證明書後憑 向地政機關辦理。 (二) 申請期限:本更名登記之申請不受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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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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