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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回饋金設置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050165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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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營公共造產事業,為落實回
饋地方之政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府公共造產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回饋金之提撥,應於每
年本基金完成年度決算程序後,自解繳縣庫盈餘數中,專案簽
請縣長核定額度。
本基金於年度進行中提前達成預算盈餘目標者,得自解繳縣庫
之盈餘數中,辦理回饋金歲出追加預算。
第三條
本府撥付回饋金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決算後之作業賸餘,除留供本基金需用外,
  其餘額悉數解繳縣庫,如年度中提前達成預算盈餘目標
  ,超收之盈餘得先行解繳縣庫。
二、以本基金解繳縣庫數中提撥百分之三十九編列公務預算
  ,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百分之三十撥付事業所在地
  之鄉(鎮、市)公所,百分之九撥付事業所在地以外,
  因本事業受有影響之鄉(鎮、市)公所。
第四條
受回饋之鄉(鎮、市)公所支用回饋金,資本門、經常門比率
如下:
一、回饋金納入資本門預算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償還貸款及
  支付台灣銀行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亦得計入資本門額
  度內。
二、回饋金納入經常門預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依前條第一款編列之資本門經費,鄉(鎮、市)公所應依下列
各款先後順序辦理:
一、受影響村(里)之路面改善、路面清潔、道路附屬設施之維
  護或環境美化工程。
二、受影響村(里)之其他公共建設。
三、其他村(里)之公共建設。
依前條第二款編列之經常門經費,鄉(鎮、市)公所不得用於
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考察、觀摩等活動。
二、對個人或民間團體之獎勵補助。
第六條
鄉(鎮、市)公所應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本府核定後,
辦理撥款。
前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使用回饋金之科目名稱
、金額、執行內容、方式及上ㄧ年度之回饋金預算執行情形
表(以下簡稱執行表)。
本府得召開會議,審查鄉(鎮、市)公所函報之計畫書及執行表。
第七條
鄉(鎮、市)公所就本府撥付之回饋金應設立專戶(帳)保管,並專
款專用。
第八條
本府經營公共造產事業,如遇地區居民反對或抗拒情事,致使該
事業項目無法正常營運時,本府得暫緩回饋金之撥付。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