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農漁民產銷平衡,並有效運用縣 內農業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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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依本辦法補助及考核之對象包括各鄉(鎮、市)公所、本縣立案之農漁民 團體、公會、協會及登記有案之產銷班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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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依本辦法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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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購置農業生產資材補助標準如下: 〈一〉農業產銷生產資材由農民團體或農民產銷班等共同使用者,最高補 助其價額二分之一。 〈二〉農業產銷生產資材由產銷班個別農民使用者,最高補助其價額三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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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辦理農業活動補助標準如下: 一、農產品促銷或評鑑活動 〈一〉全國性促銷或評鑑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二十五萬元。 〈二〉全縣性促銷或評鑑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十五萬元。 二、農漁村產業文化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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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上級政府補助計畫含本府配合款者,依其核定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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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可能發生之產銷失衡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 大型農業特色活動或地方建議事項者,其補助金額得視實際情況及財政狀 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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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受補助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者,本府採實地審查並請受補助單位檢附執行 成果報告及經費支用明細表。未達十五萬元者,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後一 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支用明細表送本府書面審查,考核成績作 為次年補助之參考依據。對考核未符合計畫,本府得酌減補助款或次年度 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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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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