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輔導轄內機關團體購置農業設施及辦理農業活動補助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祕法字第0990104551B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農漁民產銷平衡,並有效運用縣
內農業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依本辦法補助及考核之對象包括各鄉(鎮、市)公所、本縣立案之農漁民
團體、公會、協會及登記有案之產銷班隊等。
第 3 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第 4 條
購置農業生產資材補助標準如下:
〈一〉農業產銷生產資材由農民團體或農民產銷班等共同使用者,最高補
      助其價額二分之一。
〈二〉農業產銷生產資材由產銷班個別農民使用者,最高補助其價額三分
      之一。
第 5 條
辦理農業活動補助標準如下:
一、農產品促銷或評鑑活動
〈一〉全國性促銷或評鑑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二十五萬元。
〈二〉全縣性促銷或評鑑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十五萬元。
二、農漁村產業文化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十萬元。
第 6 條
上級政府補助計畫含本府配合款者,依其核定內容辦理。
第 7 條
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可能發生之產銷失衡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
大型農業特色活動或地方建議事項者,其補助金額得視實際情況及財政狀
況酌予補助。
第 8 條
受補助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者,本府採實地審查並請受補助單位檢附執行
成果報告及經費支用明細表。未達十五萬元者,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後一
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支用明細表送本府書面審查,考核成績作
為次年補助之參考依據。對考核未符合計畫,本府得酌減補助款或次年度
不予補助。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