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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有線電視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 裁決業務,特設置裁決委員會 (以下簡稱裁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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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決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並置委員六至八人 ,由主管工務、建管、法制、新聞、地政、社政、環保、規劃業務單 位主管兼任 (如附件編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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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決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秘書室承辦新聞業務人 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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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決委員或承辦人員,對於有線電視系統舖設網路異議事件有利害關 係者,應予迴避。 前項情形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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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決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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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裁決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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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決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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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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