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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有線電視系統網路舖設異議裁決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新字第0990107553B號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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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有線電視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
    裁決業務,特設置裁決委員會 (以下簡稱裁決會) 。
二、裁決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並置委員六至八人
    ,由主管工務、建管、法制、新聞、地政、社政、環保、規劃業務單
    位主管兼任 (如附件編組表) 。
三、裁決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秘書室承辦新聞業務人
    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四、裁決委員或承辦人員,對於有線電視系統舖設網路異議事件有利害關
    係者,應予迴避。
    前項情形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五、裁決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裁決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裁決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