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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法律扶助業務,提昇人民法律知 識,解答人民法律問題,強化鄉鎮市調解功能,擴大為民服務,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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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扶助事項如下: (一)為人民解答法律問題。 (二)為鄉鎮市調解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三)舉辦法律常識講演。 (四)其他法律扶助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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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扶助之服務方式如下: 本府暨各鄉鎮市公所得設置較隱密之服務場所為法律扶助場所,並視 實際需求狀況,聘請法律扶助顧問依排定時間到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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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之法律扶助顧問為執業律師,得按次領取出席費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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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鄉鎮市公所應遴派調解秘書,協助法律扶助顧問處理文書、繕校、記 錄、聯繫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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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在指定時間當面請求解答法律問題時,由法律扶助顧問予以解答 。 人民非於指定時間或以電話、書面請求時,由調解秘書記錄請求內容 及要點,聯繫法律扶助顧問解釋後,以當面、電話或書面答復請求人 。 前項請求如為複雜案件須請求人當面說明時,調解秘書得通知請求人 於法律扶助顧問輪值時間,親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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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疑難案件,得請求法律扶助顧問提供處理意 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有關委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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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解秘書於服務時,應隨時記錄其內容要點(如附件一),並按週彙 整,妥為保管,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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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鄉鎮市公所應利用各種大眾傳播媒體、刊物或各種集會廣為宣導法律 扶助服務時間,並定期舉辦法律常識演講,以提昇人民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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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鄉鎮市公所應製作辦理法律扶助概況統計半年度報表(如附件二), 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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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法律扶助績效,本府於調解行政績效考核時,一 併考核之,並依成績優劣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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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修正前已聘請並報本府核定之現職法律助理人員,比照約僱 人員第五等支薪,並每年簽約一次,本府得相對補助其薪津、健保 、勞保等費用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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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法律扶助顧問名冊及輪值時 間表公開上網供民眾查詢,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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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鄉鎮市公所辦理法律扶助工作,應列入年度施政計畫,所需經費並 編列預算支應,由本府相對補助法律扶助顧問出席費二分之一,惟 每年度最高以二萬四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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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得視實際狀況,補助鄉鎮市公所至偏遠地區提供民眾法律諮詢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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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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