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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庶字第0970092799號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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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府公務車管理,除依照「事務管理規則」、「事務管理手冊
    」,車輛管理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府公務車區分為專用汽車及公用汽車、機器腳踏車三種。
三、專用汽車:係指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或經首長核准配車之人員及
    各單位一級主管使用之座車。
    其調派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用車:由庶務管理單位統一調派專任司機
      負責駕駛、保養維修、行車紀錄、油料申請、定期保養及保管等工
      作,使用車輛免填派車單。
 (二) 一級主管座車:其駕駛、車輛保養、維修、行車紀錄、油料申請、
      定期檢查及保管等,由單位主管或該主管指派專人負責,使用車輛
      免填派車單。
四、公用汽車:係指本府各單位業務需要所使用之汽車。其調派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 秘書室集中調派之車輛:由庶務課負責調派、保管及油料核發;各
      單位員工申請用車時,必須填寫派車單奉核定後,交庶務課派車。
 (二) 各局、室集中調派之車輛: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該單位所有
      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及管理。其員工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
      送交該管人員,核准後駕駛人於接獲派車單始可出車。因緊急情事
      急須用車,報備後亦須補填派車單。
五、機器腳踏車之調派管理:由各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依承辦
    員實際洽公需要,調整配置機器腳踏車使用。
六、庶務課如遇有緊急公務,需用車輛時得隨時調集各單位所管理之公用
    汽車使用,並得指派駕駛人支援駕駛。
七、公務車輛耗油標準,依車輛管理相關規定由祕書室庶務課衡酌實際需
    要訂定之。
八、公務汽 (機) 車一律使用油摺,汽 (機) 車使用人 (保管人) 應依事
    務管理規則規定填寫里程表
    除正、副首長、主任秘書及庶務課集中調派之汽車,依實際里程數實
    報實銷外,其他各單位車輛使用之油料,不得超過預算編列標準之數
    額。
九、公務車輛使用人或駕駛,須填具行車日報表,交油料管理人員核實控
    管;於每月五日前,檢齊加油簽單客戶聯、派車單 (機車除外) 及日
    報統計表 (如附件) ,並做成文書資料按月送庶務課備查。
十、各單位集中調派車輛管理人員,應隨時督促所屬車輛保管人或駕駛人
    ,善盡車輛維護責任。
十一、公務車輛之保養、維修,統一由車輛保管人員或主管指定專人負責
      ,依相關規定辦理請購、核銷。
十二、公務車輛之保養、維修,須事先簽准後,至合法登記有案其營業項
      目登載有保養、修理之殷實廠商保養、修理。一級保養 (含清洗) 
      須由保管人或駕駛人自行負責。
十三、車輛保管人應督促駕駛人於出勤前,做一級保養 (檢查機油、水箱
      、煞車油、輪胎及其他機件) 檢查正常時,方可出車。
十四、公務車輛若有遺失、遭竊等情事,該車保管人或駕駛人應即時報警
      並於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提書面報告,三個月內仍未尋獲者
      應將書面報告、財產報損單、協尋證明、職責說明書、財產報廢單
      及相關証件簽奉首長核准後送財政局依規定辦理。
十五、庶務課每半年盤查清點公務車一次,各單位依排定時間由車輛保管
      人駕駛前往指定地點受檢,若拒不受檢或藉故拖延,則停發該車輛
      之油料、及維修費用,直至完全受檢為止。
十六、公務汽車保管人異動時,有關規定事項列入移交,並向庶務課辦理
      汽車保管人異動作業。
十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