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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府公務車管理,除依照「事務管理規則」、「事務管理手冊 」,車輛管理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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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公務車區分為專用汽車及公用汽車、機器腳踏車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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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用汽車:係指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或經首長核准配車之人員及 各單位一級主管使用之座車。 其調派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用車:由庶務管理單位統一調派專任司機 負責駕駛、保養維修、行車紀錄、油料申請、定期保養及保管等工 作,使用車輛免填派車單。 (二) 一級主管座車:其駕駛、車輛保養、維修、行車紀錄、油料申請、 定期檢查及保管等,由單位主管或該主管指派專人負責,使用車輛 免填派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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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用汽車:係指本府各單位業務需要所使用之汽車。其調派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 秘書室集中調派之車輛:由庶務課負責調派、保管及油料核發;各 單位員工申請用車時,必須填寫派車單奉核定後,交庶務課派車。 (二) 各局、室集中調派之車輛: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該單位所有 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及管理。其員工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 送交該管人員,核准後駕駛人於接獲派車單始可出車。因緊急情事 急須用車,報備後亦須補填派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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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器腳踏車之調派管理:由各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依承辦 員實際洽公需要,調整配置機器腳踏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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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庶務課如遇有緊急公務,需用車輛時得隨時調集各單位所管理之公用 汽車使用,並得指派駕駛人支援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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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車輛耗油標準,依車輛管理相關規定由祕書室庶務課衡酌實際需 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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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汽 (機) 車一律使用油摺,汽 (機) 車使用人 (保管人) 應依事 務管理規則規定填寫里程表 除正、副首長、主任秘書及庶務課集中調派之汽車,依實際里程數實 報實銷外,其他各單位車輛使用之油料,不得超過預算編列標準之數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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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務車輛使用人或駕駛,須填具行車日報表,交油料管理人員核實控 管;於每月五日前,檢齊加油簽單客戶聯、派車單 (機車除外) 及日 報統計表 (如附件) ,並做成文書資料按月送庶務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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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集中調派車輛管理人員,應隨時督促所屬車輛保管人或駕駛人 ,善盡車輛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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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車輛之保養、維修,統一由車輛保管人員或主管指定專人負責 ,依相關規定辦理請購、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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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務車輛之保養、維修,須事先簽准後,至合法登記有案其營業項 目登載有保養、修理之殷實廠商保養、修理。一級保養 (含清洗) 須由保管人或駕駛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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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車輛保管人應督促駕駛人於出勤前,做一級保養 (檢查機油、水箱 、煞車油、輪胎及其他機件) 檢查正常時,方可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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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務車輛若有遺失、遭竊等情事,該車保管人或駕駛人應即時報警 並於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提書面報告,三個月內仍未尋獲者 應將書面報告、財產報損單、協尋證明、職責說明書、財產報廢單 及相關証件簽奉首長核准後送財政局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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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庶務課每半年盤查清點公務車一次,各單位依排定時間由車輛保管 人駕駛前往指定地點受檢,若拒不受檢或藉故拖延,則停發該車輛 之油料、及維修費用,直至完全受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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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務汽車保管人異動時,有關規定事項列入移交,並向庶務課辦理 汽車保管人異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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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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