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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僱用就業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就字第1020014170號 函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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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網絡,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機構,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的就業服務,協助其在社區中順利就業,提昇其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機構、社團,具執行方案能力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就業相關業務,並置專業就業服務員一名,負責本項服務工作。

三、補助及撥款(核銷)原則:

㈠遴用標準:依照「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規定辦理。就業服務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⒈經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或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領有證書者。

⒉大專院校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⒊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工作績優,且經專業訓練滿八十小時,或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者。

⒋高中(職)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二年,且完成身心障礙者服務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或高中(職)畢業,經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四百小時者。

㈡需配合政府政策從事推展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服務計畫。

㈢補助就業服務員每人每月薪資以基本工資計算,計補助十三個月薪資。

㈣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推選之五人組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單位所提之就業服務員計畫,經審查合格之訓練單位予以補助。受補助單位除需檢送領據具領外,並於年度結束前十五日將原始憑證送本府辦理核銷,如有剩餘款亦需一併繳回。

㈤每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補助人數以一人為原則。

㈥每位就業服務員一年應輔導身心障礙者二十人以上,其中支持性就業服務十人,內含新開案五至七人,成功就業三至五人。成功就業者應能穩定就業達三個月,並由就業服務員追蹤輔導三個月。前揭二十人之服務人數部份,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二之一,支持性就業服務部分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C、表二之一、表二之四、表三之一及表三之二。未達標準之受補助單位,將列入後續核定補助參考。

㈦輔導項目與服務內容應涵蓋:

⒈就業機會開發之環境分析、工作分析。

⒉案主晤談並擬定就業服務計畫。

⒊案主與工作配對之就業安置計畫。

⒋追蹤輔導。

⒌其他必要之專業協助。

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㈠補助計畫申請表。

㈡雇用專業人員之簡歷、學、經歷證明。

㈢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服務專案計畫。

五、審核方式: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單位所提之就業服務員計畫,經審查合格之訓練單位予以補助;惟受補助之單位其僱用之就業服務員中途離職,除需先將補助款繳回外,如需再僱用就業服務員時,其資格應符合遴用標準並應依第四條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審查小組召開臨時審查委員會審核之。

六、訓練與進修:

㈠各政府相關單位或民間專業機構所辦理之專業訓練、研習會、個案研討會,受補助單位應積極指派就業服務員參加,強化其專業知能。

㈡受補助單位應充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圖書資料,以利進修。

七、督導與評鑑:

㈠本府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前往實施訪視、督導,每六個月辦理一次個案研討會,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㈡必要時本府將聘任輔導委員若干名,督導並協助就業服務員之專業服務。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㈠受補助單位就業服務員應認真負責,積極主動,專職本計畫服務工作,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如就業服務員因故離職,應即報送本府核備。

㈡就業服務員離職所遺職缺得予遞補,除需先將補助款繳回外,如需再僱用就業服務員時,其資格應符合遴用標準並應依第四條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審查小組召開臨時審查委員會審核之。

㈢就業服務員因不可抗力等情事,未能執行職務,受補助單位應主動調配人力至就業服務員復職為止,以持續推動本項工作。

㈣就業服務員若未能依規定執行或專職本項工作,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府要求退還該就業服務員之補助款。

㈤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之服務及個案記錄,按月將工作成果彙送本府,年度結束前並撰寫年度工作報告併同核銷憑證函報本府

九、經費由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議通過並簽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