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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學校教育成長與進步
,定期公開表揚特殊優良教育人員,樹立楷模,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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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及本縣其他公立
幼兒園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
員、校(園)長。
(二)本縣各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校(園)長及教師
。
(三)本縣各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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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推薦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最近五年內未獲教
育部及其所屬機關或本府各類優良教育人員表揚,及未曾
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一)校(園)長,服務該職務滿四年以上,且在同一學校
服務滿三年。
(二)校(園)長以外人員在一般地區同一學校服務滿五年
,偏遠地區同一學校服務滿三年。
前項服務年資之計算方式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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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標準:
(一)校(園)長:
1.平時表現應包括下列項目
(1)領導所屬切實執行教育工作。
(2)督促所屬按時填報各項教育報表。
2.優良表現具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辦學努力,經校務評鑑成效卓越者。
(2)落實重要教育政策、計畫或方案,在校務工作
推展上有特殊表現,足資表揚者。
(3)人際關係圓滿,結合家長會或社會資源推動學
校創新進步、貢獻卓著者。
(4)從事各種教育行動研究,成效顯著,具有推廣
示範作用者。
(二)校(園)長以外人員:
1.平時表現應包括下列項目:
(1)按規定出勤服務。
(2)班級經營良好。
(3)教學績優。
(4)行政工作稱職。
(5)人際關係圓滿。
2.優良表現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
、學生及大多數教師尊重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
之特殊事蹟者。
(3)對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
明,有具體成效,足為表率者。
(4)對推動執行教育工作,有卓著特殊貢獻。
3.被推薦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體罰學生。
(2)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或考試之各種
參考書或測驗紙者。
(3)曾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
(4)曾涉及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包含事件尚在調查
階段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違規情節嚴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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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單位及名額:
(一)校(園)長:由本府教育處推薦。
(二)校(園)長以外人員:由學校推薦,二十班以下每校
推薦一名;二十一班至四十班每校推薦二名(未兼行
政教師至少一名);四十班以上每校推薦三名(未兼
行政教師至少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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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薦程序如下:
(一)校(園)長以外人員:
1.初選:
(1)由各校校(園)長召集該單位主管、教師代表及
家長代表組成初選小組進行初選;教師代表及家
長代表以不少於各單位主管人數為原則。
(2)由初選小組召集人依據初選結果,填具推薦書(
如附件二),敘明遴選經過,並經初選小組組員
簽章後,併同初選小組名單、紀錄(如附件三)
及特殊優良事蹟(如附件四)之有關證件影印本
提送本府審查。
2.訪查:
(1)本府組成複選訪查小組到學校實地訪查,並簽註
訪查意見,完成複選程序。
(2)複選訪查小組由教師代表、校長代表及家長代表
組成,並互推一人擔任小組召集人;訪查對象為
第二點第三款所定人員時,得增聘一名熟悉高級
中等學校相關業務或教學運作之專家學者為組員
。
3.審議: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各科科長、督學及複
選訪查小組召集人召開審查會議,針對每位被推薦人
選表現及事蹟充分討論,議定入選名單簽請縣長核定
後列入表揚。
(二)校(園)長: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所屬督學、科長召
開審查會議,遴薦出符合推薦標準之校(園)長人選,
簽請縣長核定後列入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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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獲核定表揚者,由本府通知於教師節前參加公開表揚活動
。
前項獲核定表揚者,除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外,本府得
視每年獲表揚人數多寡,另發給每人新臺幣三千元獎金或
等值之禮券,以資鼓勵。
獲核定表揚者為本府所屬學校人員時,由其服務學校於本
府公告當年度獲獎人員名單日起一年內核給公假三天。
獲核定表揚者為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時,由本府函
請其所屬學校參考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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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辦理訪查及審議期間,被推薦人如有託人說項或親至
主辦單位訪問情事時,應提審查會議報告,並得取消其入
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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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推薦人無論是否入選,送本府教育處之推薦書及有關資
料列為備查,不另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