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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假期營隊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3004392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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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宜蘭縣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施政計畫
二、目的:
    1.充實假期生活,提倡正當休閒活動。
    2.擴充學習領域,培養愛護鄉土情懷,
    3.發展多元智慧,增進日常生活知能
三、辦理單位: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南澳中學
四、參加對象:各校在學學生或應屆入學新生
五、辦理時間:寒暑假期間
六、實施要領:
    1.以學校既有之設施及人力,結合社區資源,彈性配合實施,以發揮
      教育宏效。
    2.以生活教育、品德教育為中心,結合領域教學,加深加廣,充實學
      習內涵。
    3.因應活動之需求,在充分安全考量下,力求生動、活潑、創新,得
      選擇室內或室外空間或兩者兼用規劃辦理。
    4.學校得依資源狀況個別辦理,亦得跨校聯合辦理。
七、實施方法:各校應召集相關人員 (教師、學生、家長等) 考量學校各
    項條件,就下列各類活動中選擇數項,擬訂營隊活動計畫,確實辦理
    。每項營隊至少規劃五個半天或三個全天之課程。
    1.運動類:球類、田徑、民俗體育、極限運動、游泳等。
    2.藝文類:寫作、戲劇、辯論、文學欣賞、英語會話等。
    3.才藝類:童玩、陶藝、紙藝、樂器、舞蹈等。
    4.科學類:生態研究、科學實驗、科學遊戲、資訊運用等。
    5.綜合類:家政、生涯規劃、參訪、露營、體驗活動等。
八、活動經費:
    1.基於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得向參加學生收取材料費、活動費、保險
      費、膳宿費、交通費、鐘點費等。
    2.本局得酌予補助每一營隊行政業務費或充實設備費。
    3.各項收費應開立收據,相關經費之收支應以代收代付納入專戶儲存
      ,並確為會計帳務之處理。各營隊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況下,得利
      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提高
      活動效果。
九、為讓學生均有參加之機會及活動之多樣化,大型學校 (37  班以上)
    應至少辦理 10 項營隊活動;中型學校 (13  班至 36 班) 應至少辦
    理 5  項營隊活動;小型學校 (12  班以下) 應至少辦理 3  項營隊
    活動為原則。
十、各校應於活動前 (寒假之活動於 12 月 31 日前,暑假之活動於 6
    月 5  日前) ,擬訂營隊活動計畫 (參考格式如附件 1) ,函報本局
    核定,並於假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呈報執行成果 (如附件 2) 備查。
十一、辦理本項活動涉及其他行政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二、本局視導人員得不定期對各校辦理之營隊實施訪視。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