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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新進教師甄選初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3013357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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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進教師品質,防杜甄選弊端,
    依據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第三屆第三次會議決議,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新進教師,係指參加甄選時已具備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資
    格人員。但不包含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暨政府分發之師範院
    校公費畢業生。
三、宜蘭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之新進教師甄選,得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委託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新進
    教師甄選初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初選委員會),辦理統一初選,通過
    初選者始得參加委辦學校複選。
四、委託學校辦理新進教師複選時,得依科別(領域)、專長等需求訂定
    特別甄選條件。
五、本府為辦理新進教師統一初選作業,設初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
    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長擔任,綜理初選業務並召集及主
    持會議;委員十六人,分別由下列機關(學校、團體)指(推)派之
    :
(一)教育行政代表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
(二)本府政風室一人。
(三)校長代表一人,由宜蘭縣校長協會推派。
(四)教師代表一人,由宜蘭縣教師會推派。
(五)家長代表一人,由宜蘭縣家長協會推派。
(六)委辦學校代表七人,由委辦學校推派,惟不論原住民地區學校委辦
      與否,學校代表七人中至少應含原住民代表一人。
(七)各工作組長四人,由本府教育局遴聘。
    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初選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審查初選簡章及報名表、試場規則、監場規則等各項初選表件。
(二)審議初選應考人員違規事宜。
(三)審議初選錄取標準,決定錄取名額。
(四)審議錄取人員名單。
(五)審議其他初選疑義事項。
六、初選委員會為辦理初選工作,得設行政組、評審組、試務組及總務組
    等工作小組。
七、應試者在未取得教師證前,得持實習教師證書(或當年度能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暨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
    結書,先行報名參加初選。
    前項應試者,倘經初選合格,並經學校複選錄取,若未能於規定期限
    內(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註銷其錄取資格,應
    試者不得異議。
八、符合偏遠地區任教資格者,可報名參加初選,惟限參加偏遠學校複選
    甄選。
九、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
    三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參加初選;經錄取聘任後,發現有上述情事
    者,應予註銷資格並解聘。
十、初選採筆試,其考試時間、內容及科目等,由初選委員會訂定。
十一、應考者成績達錄取標準者,予以錄取,錄取名額及錄取標準由初選
      委員會決定。
十二、初選委員會對考試內容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與應考人有配偶、前
      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時,應自行迴避。
十三、初選合格資格僅當年有效。
十四、本要點經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