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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6067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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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德育成績之評量
第 7 條
德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學科。
 (二) 操行。
第 8 條
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評量之;生活與倫理
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評量之,其評量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
之三十。
第 9 條
操行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
加減:
 (一) 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外生活指
      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2.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3.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4.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
        分。
      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一、二、三款或一、二款之規定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算。
其評量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一項第三款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附件。其獎懲標準由各校依「教師輔導
與學生管教辦法」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