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德育成績之評量 |
第 7 條 |
德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學科。 (二) 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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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評量之;生活與倫理 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評量之,其評量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 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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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操行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 加減: (一) 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外生活指 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2.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3.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4.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 分。 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一、二、三款或一、二款之規定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算。 其評量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一項第三款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附件。其獎懲標準由各校依「教師輔導 與學生管教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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