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 成績評量結果之處理 |
第 19 條 |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 計算: (一)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 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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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 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平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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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智育、美育由教務處主辦, 德育、體育、群育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國民中小學分別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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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評量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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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 智育、體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 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 ,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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