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6067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柒 成績評量結果之處理
第 19 條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
計算:
 (一)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 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第 20 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
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平均之。
第 21 條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智育、美育由教務處主辦,
德育、體育、群育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國民中小學分別訂之。
第 22 條
評量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3 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
智育、體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
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
,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