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美育成績之評量 |
第 17 條 |
美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藝能學科。 (二) 學藝競賽活動。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評量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 育成績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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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前條各款之評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藝能學科:以美術、美勞、音樂、工藝或家政等學科評量之,並以 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其評量結果。 (二) 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術、勞 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 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評量之。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唱遊等發 表會,以及遊藝會、書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 評量之。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教師就學生之表 現評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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