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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6067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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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美育成績之評量
第 17 條
美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藝能學科。
 (二) 學藝競賽活動。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評量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
育成績百分之十。
第 18 條
前條各款之評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藝能學科:以美術、美勞、音樂、工藝或家政等學科評量之,並以
      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其評量結果。
 (二) 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術、勞
      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
      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評量之。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唱遊等發
      表會,以及遊藝會、書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
      評量之。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教師就學生之表
      現評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