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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6067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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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群育成績之評量
第 16 條
群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中學:
      1.團體活動: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目
        評量之;各項活動之評量成績各占團體活動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團體活動成績評量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六十。
      2.童軍教育:依基本訓練、生活實踐、服務訓練與實施及童軍介紹
        等項目評量之;日常評量占百分之七十,定期測驗占百分之三十
        。童軍教育成績評量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 國民小學:依團體活動評量;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活動等
      項目為之,其評量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