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群育成績之評量 |
第 16 條 |
群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中學: 1.團體活動: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目 評量之;各項活動之評量成績各占團體活動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團體活動成績評量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六十。 2.童軍教育:依基本訓練、生活實踐、服務訓練與實施及童軍介紹 等項目評量之;日常評量占百分之七十,定期測驗占百分之三十 。童軍教育成績評量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 國民小學:依團體活動評量;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活動等 項目為之,其評量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