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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6067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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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體育成績之評量
第 13 條
體育成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至國民中學一年級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
      評量之,其評量結果,國小部分前者占體育成績百分之六十,後者
      占百分之四十;國中部分則各占體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 國民中學二、三年級以體育成績評量之。
第 14 條
前條所列學科之評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體育: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評量
      之。
 (二) 健康教育: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目
      評量之。
第 15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