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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6067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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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第 1 條
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
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 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期
以三次為限。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法: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評量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六、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評量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評量
    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其他。
第 6 條
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評量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