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
第 1 條 |
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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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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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 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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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期 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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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法: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評量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六、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評量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評量 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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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評量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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