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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代辦所屬學校採購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資字第107012768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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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代辦所屬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採購作業,解決學校採購人力不足問題,並強化專業採購能力、增進
    採購作業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府所屬學校其興建預算金額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由本府代
    辦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評選作業;未置有專任主計及事務組長人員者
    ,其預算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工程 (及其設備) 採購,由本府
    代辦發包作業。
三、本府依前條規定代辦之評選作業及發包作業,事項如下:
 (一) 審查招標文件中之招標決標程序及契約條款。
 (二) 辦理招標文件於公告前之公開閱覽。
 (三) 辦理採購公告。
 (四) 處理廠商領標及投標。
 (五) 底價審議及核定底價或提供不訂底價之建議金額。
 (六) 辦理開標、審標、評選、比價、議價、決標。
 (七) 配合學校之請求,協助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事宜。
 (八) 其他與學校協議代辦之採購事項。
四、本府代辦學校採購業務,雙方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 學校應辦理事項:
      1.開列招標規格 (範) 、訂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並草擬招標文件等
        送本府審查。
      2.印製招標文件十五份送本府交政風室販售。 (招標文件應載明由
        本府代辦發包作業,廠商購買標單應先至本府出納課繳費再至政
        風室領取標單;決標後由學校與得標廠商簽約。)
      3.答覆廠商對學校所提供之招標規格內容及廠商特定資格等之疑義
        。
      4.派員出席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簽署紀錄。
      5.審查投標廠商所報設備特殊規格、廠商特定資格等,並提供書面
        審查意見;如有不合格者,敘明其原因。
      6.協助辦理底價審議、協商過程中涉及專業規範及技術性事項等事
        宜。
      7.辦理依法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之行政作業程序之事項。
      8.協助處理廠商異議、申訴事宜。
      9.他與本府協議應辦之採購事項。
 (二) 本府應辦理事項:
      1.審查招標文件中之招標決標程序及契約條款。
      2.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3.採購案係依據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評選
        優勝者,或第五十六條規定採最有利標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4.發售招標文件。
      5.辦理採購公告 (含招標公告、更正公告、決標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 。
      6.處理廠商領標及投標事宜。
      7.答覆廠商對本府提供之招標文件內容之疑義。
      8.核定採購底價或建議金額,並審議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八成時是
        否合理。
      9.核定押標金金額及有關押標金之收受、發還事宜。
     10.辦理開標、審標、評選、比價、議價、決標。
     11.審標結果及決標或無法決標之書面通知。
     12.配合學校之請求,協辦履約管理及驗收事宜。
     13.處理招標、審標、決標之異議及申訴事宜。
     14.協助學校處理與廠商間有關履約、驗收之爭議調解及訴訟事宜。
     15.其他與學校協議代辦之採購事項。
五、學校委託本府代辦工程採購,應檢附下列招標文件:
 (一) 工程圖說 (包括位置圖、工程設計原圖、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規
      範等) 一份。每一工程標案之設計圖應使用藍晒圖。
 (二) 預算書 (應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編列估算手冊之工程分類、成本要
      素及格式編撰) 一式三份。
 (三) 廠商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一份。
 (四) 空白標單一份。
 (五) 投標須知及附件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一份。
 (六) 契約書 (稿) 一份。
 (七) 施工說明 (應符合行政院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之
      規定,採用本府制式文件者免附) 及工程補充說明書一份。
 (八) 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無者免附) 一份。
 (九) 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之文件 (1 工程投標專用標封 2  標單封【含
      甲、乙標封】 3  證件封 4  切結書 5  投標廠商印模單 6  退還
      押標金申請單 7  委託書 8  投標廠商聲明書 9  投標廠商資格審
      查表) 。
六、工程發包後,施工階段之履約管理及驗收事宜,學校應積極處理,依
    契約條款確實督導技術服務廠商善盡監造職責,並隨時查驗施工情形
    。必要時,得請求本府提供協助。
七、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