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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應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沒入菸酒保管 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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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沒入之菸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 之原料及器具,應搬運至指定之倉庫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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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人員搬運涉嫌私、劣菸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至倉 庫時,應按沒入物品逐一填寫「沒入菸酒倉庫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一) ,進倉妥慎儲存。另倉庫管理人員應於三日內會同稽查人員至倉 庫清點該批沒入物,並填寫「沒入菸酒倉庫清點紀錄簿」 (格式如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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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入倉庫需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同行,並填載進出登記簿。 (格式如附 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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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倉庫設置兩道鎖,其中一道由金融菸酒科科長保管,
另一道鑰匙由該科指定之倉庫管理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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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倉庫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巡檢倉庫,並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 四) 1、定期巡檢:每月至少巡檢倉庫外部一次,查看是否有遭破壞跡象。 2、不定期巡檢:會同稽查人員至倉庫清點沒入物同時,作倉庫外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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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庫存物品應由金融菸酒科科長會同倉庫管理人員每季至少清點核對一
次並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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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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