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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有財 物獲適當之保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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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係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除首長外,經管公有財物及與公有財物直接、間接發生關係之業務單 位主管人員及經辦業務人員 (含編制內之職員、職工及約聘僱人員) 。 前項經管公有財物人員,除單位主管人員由機關、學校首長認定外, 其餘人員由各業務單位主管人員認定,簽請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核定 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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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有財物,係指公產、公款、公物及有關公有財物之單據 、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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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不得指派或調用臨時人員經管公有財 物。 職工經管公有財物者,除該項財物應由其專責保管使用者外,以協助 為限,不得賦予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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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為其所屬經管公有財物人員,向商 譽優良之產物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約,辦理信用保證保險,並將保單 影本送人事單位備查,所需保費由各機關、學校編列或自相關經費項 下均支。信用保證保險之被保險人如有異動,該管業務單位應即向承 保之保險公司辦理保單批改手續,並將批改後之保單影本送人事單位 備查。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係屬新進者,業務單位應於報到後一個月內 完成保單批改,原任人員尚未辦理者,應即補辦。 前項信用保證保險之保額,應與被保證人所經管公有財物可能發生損 害之數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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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保證保險單應由業務單位自行保管,並應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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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未依本要點辦理信用保證保險,致發 生損害而無法獲得賠償時,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各有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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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平時不經管公有財物人員,因業務上 關係臨時經管公有財物者,應比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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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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